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281民初6024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祥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696090291,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金城东路333-29-501.
法定代表人:王年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书平,兴化市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71年5月24日生,汉族,住东台市。
委托代理人:陈亚均,江苏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5年4月26日生,汉族,住东台市。
***与***、江苏祥通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2018)苏1281民初602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江苏祥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182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祥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江苏祥通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本院判决由***给付***182000元,并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祥通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江苏祥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182000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祥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182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朱 隽
审判员 唐昌国
审判员 周鑫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朱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