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民终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5月24日生,汉族,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娟,江苏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祥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金城东路333-29-5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年英,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祥通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8)苏1281民初6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40元,减半收取197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霖
审判员 李志霞
审判员 宗 雯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丽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