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祥通建设有限公司

68***与***、江苏祥通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民终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娟,江苏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4月26日生,汉族,住东台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祥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696090291,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金城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年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书平,兴化市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祥通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不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8)苏1281民初5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86元,减半收取1243元,由上诉人***负担(***已预交2486元,余款1243元由本院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霖
审判员 李志霞
审判员 宗 雯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朱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