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仕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华仕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勤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826民初4611号
原告:安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天贸大厦**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叶灿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江山,安徽伟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军,安徽伟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东方盛世**楼,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东方盛世**楼**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杨合林,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勤天物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江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勤天物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勤天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55160元,并赔偿损失10077.2元(以55160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15.4%计算,自2019年7月26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计433天),此后的损失以55160元为基数,按照15.4%的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原、被告签订一份《安徽省电梯维保合同》,约定***公司为勤天物业公司提供电梯维保和紧急救援服务,共为17台电梯提供维保服务,维保期限自2018年7月27日至2019年7月26日,维保费用为42500元。合同签订后,***公司严格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划》等规定标准,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并且在合同期限内提供了价值7100元的电梯配件。此外,2018年9月6日,17台电梯申报年检,***公司代勤天物业公司支付了此次电梯年检的费用15560元。上述所有费用共计65160元。依据合同约定,到2019年7月,勤天物业公司应当支付完上述所有费用。但勤天物业公司只是通过微信在2019年2月3日向***公司员工朱兴宇支付了10000元费用,后期再未支付任何费用,至今尚欠55160元款项。***公司多次催款未果,遂涉诉,请求判如所请。
勤天物业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公司的诉称一致。
上述事实,有***公司作为证据提交的《安徽省电梯维保合同》1份、安徽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银行转账记录和缴款收据各1份、电梯定期检验报告17份、微信转账记录1份,以及当事人陈述,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司为勤天物业公司17台电梯提供维保和紧急救援服务,并签订《安徽省电梯维保合同》,双方因此形成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依据合同约定,勤天物业公司应于2019年1月支付维保费21250元,2019年7月支付维保费21250元,在当次维保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支付零部件费用。但勤天物业公司未依上述合同约定的最后日期2019年7月26日支付费用,显已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庭审查明,勤天物业公司尚欠***公司各项费用计55160元未付。虽然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及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是,因勤天物业公司未及时支付该款项,给***公司造成了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勤天物业公司应予以赔偿。***公司诉请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15.4%计算赔偿利息损失,该标准明显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酌定按起诉时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并参照银行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即借款利率的150%,确定赔偿利息损失的利率标准为5.775%(3.85%×150%)。对***公司超过该标准的诉请不予支持。
勤天物业公司未到庭应诉,依法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对本案作出认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服务费用55160元,并以5516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7日起按年利率5.775%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由被告***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哮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周玲
书记员董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