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24民初2429号
原告:向定友,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浙江天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永嘉县瓯北街道阳光大道楠江大厦8层A号。
法定代表人:池云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永嘉县鹤盛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鹤盛镇鹤盛村。
法定代表人:全旭东,镇长。
被告:周小明,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向定友诉被告浙江天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永嘉县鹤盛镇人民政府、周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向定友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定友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定友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向定友负担。
代理审判员 包建兄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淙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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