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卫市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502民初4393号 原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中卫市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735975677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卫市嘉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