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25执94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固佳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新河镇新申路9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52945920A。
法定代表人:陆凯歌,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昌乐复华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五图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583067708D。
法定代表人:杨晓军,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上海固佳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昌乐复华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2019)鲁0725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就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683969.0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截止2020年12月4日,网络查询所反馈的财产信息中,未发现有效的财产线索,网络查询的财产已经确认;
2.网络查询结束后,我院又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进行了实地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昌乐复华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
4.2020年12月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昌乐复华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军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5.2020年12月4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上海固佳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将该案的执行情况予以告知释明,其对我院的执行工作及案情现状表示理解,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不发布悬赏公告,不申请被执行人矿产。
综上,该案自2020年6月15日立案至今,我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目前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强
审判员 葛明顺
审判员 钟德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于全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