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市政工程公司

西藏吉泰商贸有限公司与拉萨市城关区市政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藏0102民初2341号
原告:西藏吉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措旺杰,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拉萨市城关区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西藏吉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拉萨市城关区市政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西藏吉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拉萨市城关区市政工程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吉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拉萨市城关区市政工程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吉泰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78.58元,减半收取5639.29元,由原告西藏吉泰商贸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央白
书记员边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