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藏0102民初2001号
原告:联盛不锈钢批发部,经营场所拉萨市。
经营者:易龙,男,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经商,现住拉萨市。
被告:拉萨市城关区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拉萨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联盛不锈钢批发部与被告拉萨市城关区市政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联盛不锈钢批发部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拉萨市城关区市政工程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盛不锈钢批发部撤回对被告拉萨市城关区市政工程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盛不锈钢批发部撤回对被告拉萨市城关区市政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99.02元,减半收取计2599.51元,由联盛不锈钢批发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