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皖0122执77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安徽仕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聚龙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0122民初28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聚龙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3089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三年,查封(扣押、冻结)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需要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礼金
法官助理宣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