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民终10049号
上诉人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仕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9)皖0121民初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5元减半收取692.5元,由上诉人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亚娟
审判员 古开利
审判员 马 莉
书记员 吴 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