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121民初2913号
原告安徽仕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仕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仕峰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勇
书记员 孔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