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01执2079号
原告:天津市润洲空间网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家园翔园**。
法定代表人:于秀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美玲,天津鼎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和平区谱济肿瘤医院(有限合伙),住所地天津市,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街汉阳道**东亚大酒店**206、207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桂凤,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娜,天津贯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润洲空间网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和平区谱济肿瘤医院(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不动产、证券、车辆、银行账户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查询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线索。经本院审查核实,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文旭
审判员 郑雅琴
审判员 贾 鑫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紫禾
本案引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