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3民初4898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对原告天津市润洲空间网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韩家墅村农工商联合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津0113民初4898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判决书中内容书写有误,应予补正,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中,原告身份信息部分应将原“天津市润州空间网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更正为“天津市润洲空间网架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判决书中,其余部分的“润州”均更正为“润洲”。
审 判 长 霍立刚
审 判 员 陈 达
人民陪审员 张墨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柴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