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恒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与济南恒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青0102执106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10月15日出生,群众,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
被执行人:济南恒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79261902XN,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市文祖镇三德范工业园。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12月6日出生,群众,现住西宁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1月2日出生,群众,住青海省湟中县。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济南恒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2民初3682号民事案件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济南恒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租金、违约金及案件受理费共计415887元。因被执行人济南恒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08月0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济南恒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费613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于2019年9月30日给付***100000元;2019年12月30日给付100000元;2020年3月30日给付108000元,共计308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2民初36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常毅
审判员**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