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14财保369号
申请人:济南恒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文祖三德范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申请人济南恒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扣押涉案的*******、*******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保全金额200000元,并已提供了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恒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涉案的*******、*******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
保全期限两年,(自2021年5月17日至2023年5月16日止);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