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恒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济南恒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181执2642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恒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文祖街道办事处三德范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县船山区仁里镇乘龙村,现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申请执行人济南恒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鲁0181民初514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2017年10月25日前偿还原告济南恒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塔吊款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负担。
本院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济南恒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且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执行中于2018年11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互联网银行、房产、证券、车辆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经强制执行,划拨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2300元,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2019年3月14日又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9年4月14日委托被执行人**居住地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2019年4月25日又委托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走访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其认可本院财产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