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湖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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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502执543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吉山二路**园林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悦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3月2日出生,住所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身份证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湖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502民特61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应归还湖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2500元、律师费12500元、借款利息47500元,另需支付以借款本金252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日始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等财产。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及其他银行的账户及支付宝账户,本院已冻结,因上述账户内存款数额较小,故未予扣划。截至2021年9月1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宣布其持有的证照作废。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502执54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徐锋
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金旭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