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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26民初3231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万高,浙江春江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吉山二路**园林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悦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泉生,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正大,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原告***与被告湖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章正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何清良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张琳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