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5执指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长兴恒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开发区长兴民营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综合楼第5层518-5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MA28C3BF4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471175384J。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长兴恒基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由长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浙0522民初521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湖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兴县人民法院接收立案申请后以本案涉及关联案件执行为由,于2024年1月3日报请本院指定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吴兴区人民法院执行过以湖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多起案件,且被执行人居住地在该院辖区,根据有利于执行的原则,对于本案指定该院集中执行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长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浙0522民初5213号民事调解书由吴兴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