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禹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禹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禹通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民终27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禹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城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禹通房屋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326号2幢601-6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叠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禹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杭州禹通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8)浙0110民初20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禹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禹通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杭州禹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禹通房屋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杭州禹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禹通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1373元,减半收取为20686.5元,由上诉人杭州禹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257元、上诉人杭州禹通房屋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3429.5元。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