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禹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建设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与杭州禹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5民初6180号
原告:浙江建设商贸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禹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城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浙江建设商贸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禹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浙江建设商贸物流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辛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