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18)浙0110执8755号
被拘留人***,男性,住安徽省舒城县
本院在执行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2018)浙0110执8755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拘留15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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