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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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4民初1220号
原告: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关富门窗安装队,经营场所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新湾街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0MA280UK662。
经营者:***。
被告: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城东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10991304U。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妖、**,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关富门窗安装队与被告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关富门窗安装队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关富门窗安装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693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关富门窗安装队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