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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关富门窗安装队、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4民初1220号 原告: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关富门窗安装队,经营场所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新湾街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0MA280UK662。 经营者:***。 被告: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城东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10991304U。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妖、**,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关富门窗安装队与被告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关富门窗安装队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关富门窗安装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693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关富门窗安装队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