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格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海格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产力促进中心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91民初6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海格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康洋路与北二路交接处创新港A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95109876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产力促进中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南、康洋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90309453P。
法定代表人:高俊民,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海格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产力促进中心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产力促进中心置业有限公司位于东营市东营区的土地进行查封,保全标的800万元。申请人山东海格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已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海格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产力促进中心置业有限公司位于东营市东营区的土地。
查封期限为三年。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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