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格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海格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产力促进中心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91民初6号
原告:山东海格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康洋路与北二路交接处创新港A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6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产力促进中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南、康洋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P。
法定代表人:高俊民,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海格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产力促进中心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海格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产力促进中心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海格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计33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海格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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