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格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海格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与靖远汇鹏天然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91民初2323号
原告:山东海格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靖远汇鹏天然气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海格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靖远汇鹏天然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海格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海格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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