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格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海格石油工程有限公司、靖远汇鹏天然气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591民初303号
原告:山东海格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康洋路与北二路交接处创新港A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95109876T。
法定代表人:李新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德杰,男,1972年7月29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现住东营市。
被告:靖远汇鹏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靖远县祖厉河以东2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215664261071。
法定代表人:杨建伯,总经理。
原告山东海格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靖远汇鹏天然气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海格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燕德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靖远汇鹏天然气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海格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检测费15000元、违约金7410元(2019年8月23日至2020年12月29日,共计494日,以15000元为基数,按每天1‰计算),共计2241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以15000元为基数,按每天1‰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10日,原被告在东营市经济开发区签订编号为HGZ-KX3-201807036号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的三口储气井进行井筒清洗,开装井口等辅助检测工作,检测费用为30000元。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后,于2018年8月23日向被告邮寄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仅于2019年8月22日向原告支付了15000元,剩余的15000元检测费用被告至今未支付。
被告靖远汇鹏天然气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在东营市经济开发区签订编号为HGZ-KX3-201807036的技术服务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的三口储气井进行井筒清洗,开装井口等辅助检测工作,检测费用为30000元,在乙方(山东海格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完成施工且由甲方(靖远汇鹏天然气有限公司)签订工作量确认单;乙方开具发票后,甲方接到发票后十日内把合同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该合同违约责任中约定,甲方未按时付款,应当每天支付乙方应收款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了资料邮寄信息,联系方式等。
原告签订合同后依约履行合同义务,2018年8月7日甲方(靖远汇鹏天然气有限公司)杨建伯在施工确认单上签字;后原告向被告出具了全额3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告认可被告于2019年8月22日支付了服务费15000元;剩余的检测服务费用15000元经催要被告一直未支付。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技术服务合同、施工确认单、增值税专业发票等证据证实,以及庭审记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经协商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原告在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应当支付检测服务费15000元,以及依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2018年8月7日被告方在施工确认单上签字,原告已经按要求完成了相关作业;原告出具发票后,认可2019年8月22日被告支付了服务费15000元;并主张自次日起按照应付款每天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损失,其中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2020年12月29日违约金为741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被告靖远汇鹏天然气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靖远汇鹏天然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海格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检测费15000元、违约金7410元(自2019年8月23日至2020年12月29日),以及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1月19日起的违约金(以15000元为基数,按每天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计180元,由被告靖远汇鹏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立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聂雪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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