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格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海格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滨州银都新能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25执119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海格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康洋路与北二路交接处创新港A1-2楼。
法定代表人:李新民。
被执行人:滨州银都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经济开发区省道803以东、北八里村西。
法定代表人:曹剑华。
本院在执行山东海格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与滨州银都新能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的(2020)鲁1625民初3307号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滨州银都新能源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山东海格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费18000元及违约金900元。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滨州银都新能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手续;并四次发起网络总对总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滨州银都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等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滨州银都新能源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年12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案件执行情况,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向明
审 判 员 崔汝伟
审 判 员 周新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吕 岳
书 记 员 张珊珊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