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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乐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潍坊浩泰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725执他155号
申请人昌乐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国强,该单位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潍坊浩泰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双政,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昌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潍坊浩泰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文化执法行政处罚一案中,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昌乐县人民法院(2016)鲁0725执他155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代丽霞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