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竣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竣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和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06执保852号
申请人:山东竣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高炳东村东首。
法定代表人:邵长海,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和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7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05343040X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女,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
被申请人:**,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
申请人山东竣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和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45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和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445000.00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