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303民初1371号
原告:***,女,1955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告:***,男,1973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张店区。
被告:淄博竣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淄博竣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丁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