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3693号
申请执行人:***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心环东路宏程金融中心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074403849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城纬三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751754460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天平街道办事处金**路中***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PQJR78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青岛高新区环湾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锦暄路与**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686778828Y。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逸置业有限公司、青岛高新区环湾商砼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37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青岛高新区环湾商砼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4320元,缴纳执行费1465元后,余款102855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37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