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3787号之一
原告:***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东村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0744038494。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齐鲁(淄博)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山东齐鲁(淄博)律师事务所。
被告:青岛高新区环湾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锦暄路与**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686778828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城纬三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751754460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天平街道办事处金**路中***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PQJR78X。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高新区环湾商砼有限公司、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逸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青岛高新区环湾商砼有限公司、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逸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0432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岛高新区环湾商砼有限公司、山东三箭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逸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0432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