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圣鑫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鑫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坪山区城投宏源投资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2001号
申请人:***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芙蓉中一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金京,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坪山区城投宏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坪山大道2007号创新广场B座B1002-B1003室。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
申请人***鑫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坪山区城投宏源投资有限公司价值9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深圳市坪山区城投宏源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洁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