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圣鑫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鑫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恒顺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3财保1123号
申请人:***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金京。
委托代理人:嵇智捷,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恒顺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唐新华。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在仲裁申请人***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恒顺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争议仲裁案,申请人***鑫科技有限公司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581402.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以(2022)沪贸仲字第19793号函将申请人***鑫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交至本院,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鑫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鑫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予以立案执行。
仲裁中财产保全申请费3427元已由申请人***鑫科技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 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汪 伟
书 记 员  王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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