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圣鑫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圣鑫科技有限公司、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205执29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无锡圣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远星寰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无锡圣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鑫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昌浩然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然公司)、上海远星寰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宇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0205民初11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一、浩然公司支付圣鑫公司货款675832.2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75832.24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寰宇公司对浩然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13元,由浩然公司、寰宇公司共同负担。 因浩然公司、寰宇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圣鑫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8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4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予履行。 二、2024年8月15日、2024年9月6日、2024年10月25日、2024年11月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浩然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36153元,本院已扣划36153元,该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圣鑫公司进行发放。 2.查明被执行人浩然公司名下有位于南昌市湾里区××道××号××小区××楼××室的不动产,本院于2024年12月5日查封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为3年。 3.查明被执行人寰宇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沪B1××**车辆,本院于2024年12月23日进行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查封生效后2年。 4.查明被执行人无对外投资。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货款675832.24元、逾期付款违约金及案件受理费5413元,执行到位36153元,本案执行费9212元未收取。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圣鑫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浩然公司、寰宇公司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圣鑫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浩然公司、寰宇公司的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4)苏0205执29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