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03民初2594号
原告:胜利油田同邦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钻井一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840778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合,山东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金时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金时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0000000137387。
法定代表人:**中,执行董事。
原告胜利油田同邦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海南金时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胜利油田同邦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胜利油田同邦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胜利油田同邦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胜利油田同邦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