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同邦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胜利油田同邦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0503民初1898号

原告:胜利油田同邦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口区仙河镇滨港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840778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合,山东盾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告:**,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

原告胜利油田同邦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胜利油田同邦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连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胜利油田同邦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被告**、**未偿还于2013年11月15日借款50000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被告**偿还原告胜利油田同邦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被告**、**向原告胜利油田同邦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50000元且至今没有偿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胜利油田同邦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