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503民初40号
原告:胜利油田同邦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滨港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840778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卓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卓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口区。
原告胜利油田同邦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1月0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22)鲁0503民初39号原告**与被告胜利油田同邦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胜利油田同邦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系基于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本院提起的诉讼,故两案应合并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鲁0503民初39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