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同邦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河口区仙河金阳宇五金建材商店诉被告胜利油田同邦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503民初1261号
原告:河口区仙河金阳宇五金建材商店,驻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滨港路仙河派出所对面。
经营者:***。
被告:胜利油田同邦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驻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渤海钻井一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口区仙河金阳宇五金建材商店诉被告胜利油田同邦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口区仙河金阳宇五金建材商店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口区仙河金阳宇五金建材商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口区仙河金阳宇五金建材商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47元,减半收取4873.5元,由原告河口区仙河金阳宇五金建材商店负担。
代理审判员*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情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