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503民初1260号
原告:东营市通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利油田同邦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渤海钻井一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通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胜利油田同邦石油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通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通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营市通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4元,减半收取257元,由原告东营市通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