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002执保55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3月24日出生,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
被申请人:威海明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威海明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1002民初367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21)鲁1002执前调552号受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标的额*元,冻结(扣划)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为良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