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2执58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镇宝开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石桥集镇通达路8号。
法定代表人:赵国庆。
被执行人:北京景新电气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星火路11号2幢01层B-101。
法定代表人:罗本东,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调字第0731号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北京景新电气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景新电气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景新电气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六十五万八千二百五十二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景新电气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的仲裁费人民币一万三千九百八十四元六角一分、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前款执行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景新电气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海川
审判员 詹 同
审判员 王玮珂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仲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