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宝开关电器有限公司

江苏镇宝开关电器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2执5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镇宝开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石桥集镇通达路8号。
法定代表人:赵国庆。
被执行人:北京景新电气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星火路11号2幢01层B-101。
法定代表人:罗本东,总经理。
江苏镇宝开关电器有限公司与北京景新电气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京仲调字第073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景新电气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04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景新电气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人民币8.7072万元。
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景新电气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附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景新电气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北京景新电气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北京景新电气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北京景新电气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江苏镇宝开关电器有限公司代理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调字第0731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海川
审判员  詹 同
审判员  王玮珂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仲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