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宝开关电器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镇宝开关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81民初2467号
申请人:**,男,1964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偃师市。
被申请人:江苏镇宝开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石桥集镇通达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7481608480。
法定代表人:赵国庆,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江苏镇宝开关电器有限公司、郭礼泉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2020)豫0381财保1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江苏镇宝开关电器有限公司、郭礼泉的银行存款95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江苏镇宝开关电器有限公司、郭礼泉的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冻结江苏镇宝开关电器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为32×××73_1(余额为8031.04元),冻结期限为2020年5月12日起至2021年5月12日止。现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镇宝开关电器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32×××73_1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如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东旭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雅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