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宝开关电器有限公司

江苏镇宝开关电器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民申2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苏镇宝开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石桥集镇通达路8号。
法定代表人:赵国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淼,河南威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淼,河南威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再审申请人江苏镇宝开关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20)豫0381民初246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江苏镇宝开关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镇宝开关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镇宝开关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苏 娜
审判员 王鑫杰
审判员 时志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姚显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