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广丰县大鸿居家俱有限公司、江西省赣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1103执1569号
申请执行人广丰县大鸿居家俱有限公司,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工业园区收费站片区。
法定代表人:张井水。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省赣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北门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省赣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广丰县大鸿居家俱有限公司与江西省赣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广民一初字91号民事判决书中,向被执行人江西省赣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江西省赣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省赣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通过网络及传统调查手段对各银行、车辆、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券、商业保险、土管、房管等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鉴于上述情形,本案暂时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案的未执行标的总额为16887元,执行费153.3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重新提出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栽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