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恒智控管理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吉林省金恒企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职业技术学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91民初01291号
原告:吉林省金恒企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家苑路399号鸿城街道办事处六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春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吉林省金恒企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职业技术学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省金恒企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金恒企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金恒企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岩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