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清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恩施市亚太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恩施清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28民终14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恩施市亚太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阳鹊坝村螺丝井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571518495J。
法定代表人:屠献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梁,男,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黄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417522851。
法定代理人:张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敏,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恩施市亚太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太电气)因与被上诉人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江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20)鄂2801民初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亚太电气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驳回被上诉人清江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亚太电气与清江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清江公司在我公司购买相关产品共计31450元,清江公司向我公司预付20000元,货物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货款。后根据清江公司的实际需求,货款增加至33672元,清江公司说因货款金额有变动为了公司做账,让我退还20000元预付款,后开具发票一次性结账。我公司退还了20000元给张某,提供了33672元的发票给清江公司。清江公司按照实际金额33670元付款给我公司。我公司已经将清江公司多付的20000元退还,故不应再予返还。
清江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清江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亚太电气偿还2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诉讼费用由亚太电气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0月28日,清江公司与亚太电气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清江公司在亚太电气处购买电气产品,清江公司向亚太电气预付20000元,货物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货款,共计31450元。次日,清江公司向亚太电气提供的屠梁的工商银行账户(尾号为3357)上转账20000元。后根据清江公司的实际需求,调整了货品种类和数量,货款有所增加。2014年11月25日屠梁提供了清江公司所实际购货费用情况的四份手工发票(号码为00647757—00647760),共计33672元,2014年12月1日,清江公司按上述实际金额向亚太电气屠梁的前述同一账号上转款33670元,没有抵扣清江公司已经预付的20000元。2019年8月,清江公司在改制审计过程中发现了上述未收回预付款的情况,认为亚太电气实际多收取了清江公司货款20000元。清江公司随即多次要求亚太电气返还,亚太电气不予返还。清江公司因此具状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请。
一审法院认为,清江公司诉称在履行买卖合同的付款义务过程中多付亚太电气货款,本案属于不当得利纠纷,故对本案案由应变更为不当得利纠纷为宜。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清江公司已预付的货款应当在结算时予以冲抵货款或收回预付款后再结算全部货款,清江公司提交了相应证据证明预付款未予收回亦未冲抵货款,亚太电气对清江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也并无异议,故对清江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亚太电气自称返还了清江公司的预付款,但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其多收的货款2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返还。关于清江公司主张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清江公司已在诉讼中放弃,予以确认。据此,判决:恩施市亚太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预付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
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亚太电气提交的商品明细分类账,系亚太电气内部扎账记录,且是屠梁母亲手写,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亚太电气对收取清江公司货物预付款20000元和全部货款33670元的事实无异议,但辨称已将预付款20000元退还清江公司,亚太电气对此没有提交证据证实,本院对其上诉意见不予采纳,亚太天气在已经收到全部货款的情况下,应将多收的20000元预付款退还清江公司。
综上所述,亚太电气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恩施市亚太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谭云审判员聂礼刚
审判员 李   志   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黄小珊
书记员汪蜀建